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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抄袭事件”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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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
判决书按所抄袭的书分成两个部分,由于比较长,所以,这里只是一些节选。

关于《编程修养》一书的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3849号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编程修养》文系由陈皓创作完成,全文为37千字。陈皓于2003年5月将《编》文首次发表于其在网址为www.csdn.net的中国软件开发网所开设的个人专栏(网址为blog.csdn.net/haoel)中。清华出版社于2003年12月出版《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一书第一版,《软》书封面注明王立峰、延伟东、章华编著,版权页注明出版者为清华出版社,发行者为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字数为463千字,印数4000册,定价26元。其中第13章3节“程序员的修养”与《编》文相同。清华出版社于2004年8月第2次印刷的《软》书已经将涉嫌侵权部分删除。

2004年8月14日,王立峰向陈皓出具道歉信,称其所写的由清华出版社出版的《软》书的第13章第3节内容抄自陈皓发表在CSDN上的文章,其此举未经原创作者同意,为充分尊重作者的劳动成果,其向陈皓道歉。另,陈皓向本院提交署名为王立峰,日期为2006年5月10日的证明一份,其中包括王立峰未经原作者同意即抄袭陈皓的网络文章《编》文、《软》书出版过程中其应该书编辑的要求增加作者章华的著名等内容,清华出版社对此份证明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认为,陈皓已向本院提交此两份证明的原件以供核对,同时法院向王立峰确认这两份证明的真实性,故本院对此两份证明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所以本院确认陈皓系《编》文之作者,陈皓对《编》文享著作权。清华出版社未经《编》文作者陈皓亦未为其署名,即在其出版的《软》书中使用了《编》文内容,清华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者,显未尽其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其此举侵犯陈皓署名权的同时,必将阻碍陈皓以图书形式传播《编》文,导致陈皓行使著作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

鉴于清华出版社在第2次印刷《软》书时已将涉嫌侵权的部分删除,其侵权行为业已停止,本院不再判令清华出版社停止侵权,但清华出版负有有在未来任何时间不得侵害性使用陈皓享有著作权的《编》文之责任。新华书店总店作为《软》书发行者应立即停止发行侵权《软》书。清华出版社应向陈皓赔偿经济请求。清华出版社未给予陈皓合理的尊重,未在《软》书中为陈皓署名,故本院对陈皓要求清华出版社公开道歉予以支持。清华出版社承担停止侵权、公开致歉等民事责任已足以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于陈皓为本案诉讼支出的合理费用,清华出版社亦应一并予以赔偿。陈皓对于其不合理的部分诉论请求对应的诉讼费应自行负担。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第四十七第(一)项、第四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华书店立即停目发行侵权《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一书;
二、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软件工程理论与实践》一书;
三、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在其网站(网址为www.tup.com.cn)主页以及中国软件开发网(网址为www.csdn.net)主页连续24小时刊登向原告陈皓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承担);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陈皓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七千元;
五、驳回原告陈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一千一百元(原告已交),由原告陈皓负担三百元(已交纳),由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负担八百元(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交纳)



关于《Linux C 编程》一书的判决书:(2006)海民初字第13850号

经审理确认如下事实:

《跟我一起写makefile》文系由陈皓创作完成,全文为90千字。陈皓于2004年7月将《跟》文首次发表于其网址为www.csdn.net的中国软件开发网所开设的个人专栏(网址为blog.csdn.net/haoel)中。陈皓在《跟》文后序中提及其参考一些国外站点上的资料和提纲以及一些技术书籍的语言风格才得以完成《跟》文,且《跟》文整篇文档的提纲是基于GNU的makefile技术手册的提纲来书写的等。清华出版社称《跟》文系陈皓对GNU的make文档进行翻译和缩编而完成,而GNU的make文档属于网络上发布的自由文档软件之文档,故其在出版的图书中使用《跟》文并不需要取得陈皓的许可。本院认为二者的提纲和框架结构基本相同;前者中为配合文字介绍所列举的代码基本出自于后者,前者中除上述代码之外的具体描述和表达基本上源于后者。《用GDB调试程序》文系由陈皓创作完成,全文44千字。陈皓于2003年7月将《用》文首次发表于网址为www.csdn.net的中国软件开发网所开设的个人专栏中。清华出版社于2005年9月出版《Linux C编程》一书,封面注明李玉波、朱自强、郭军编著,版权页注明出版者为清华出版社,发行者为新华书店总店北京发行所,字数为548千字,印数为9000册,定价为36元等。本书中第4章“GDB调试器”与用文相同,第5章“使用make”与《跟》文相同。

2006年3月4日,李玉波向陈皓出具道歉信,李玉波在信中称,其所写的由清华大学出版社的《Linux C 编程》书的第4章部分内容及第5章全部内容抄自陈皓的Blog,造成侵权行为,故其向陈皓致歉并恳请谅解等。陈皓另向本院提交署名为李玉波、日期为2006年5月19日的证明一份,其中包括李玉波并未与清华出版社签订过图书出版合同、清华出版社相关人员在《linux C编程》书出版之前并未与李玉波进行过沟通、李玉波仅与北银科文化图书项目中心张勇签订出版合同以及书稿和出版问题均由张勇沟通协调等。清华大学出版社对这两份证据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于2006年7月20日与李玉波进行电话联系,经核实后,本院对此两份证明真实性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

如无相反证明,在作品上署名的公民为作者。《用》文和《跟》文首次发表于陈皓在网址为www.csdn.net的中国软件开发网所开设的个人专栏中时署名为“陈皓”,被告对此未提交相反证据情况下,本院确认陈皓系《用》文和《跟》文的作者,陈皓对《跟》文和《用》文享有著作权。

对于《跟》文本院认为其是对GNU的make文档进行翻译和编辑完成。由于GNU自由文档许可证约束,故陈皓虽对《跟》文享有著作权,但陈皓并无权禁止任何人在商业领域或非商业领域复制、修改、发行《跟》文。清华出版社未经作者陈皓许可亦未为其署名,即在其出版的书中使用了《用》文和《跟》文内容,清华出版社作为专业出版者,在出版过程中显未尽到其合理注意和审查义务,其此举侵犯陈皓署名权同时,必将阻碍陈皓以图书形式传播,导致陈皓行使著作权的预期利益或许可利益受损。而陈皓虽无权禁止任何人在商业领域或非商业领域复制、修改、发行《跟》文,但清华出版社在其出版的《LInux C编程》中使用《跟》文内容时亦应为陈皓正确署名,故清华大学在使用《跟》文中侵犯了陈皓的署名权。

清华出版社应该向陈皓赔偿经济损失,本字根据作品性质和独创程度,参照国家相关稿酬支付标准,并考虑清华出版社的过错程度,侵权情节等因素对该经济损失数额确定。清华出版社未给予陈皓合理的尊重,故本院对陈皓要求清华出版社公开致歉的诉讼给予支持,具体方式由本院酌定。清华出版社侵犯陈皓署名权情节严重,适用停止侵权、公开道歉以抚慰陈皓所受之精神损害,故本院对陈皓要求清华出版社向其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给予支持,具体数额由本院酌定。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法》第四十七第(一)项、第四十八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新华书店立即停目发行侵权《Linux C 编程》一书中使用原告陈皓享有著作权的文章。如果需要使用《跟我一起写makefile》一文,应为陈皓署名;
二、被告新华书店总店立即停止发行侵权《Linux C 编程》一书;
三、被告北京中关村图书大厦有限公司立即停止销售侵权《Linux C 编程》一书;
四、本判决生效之日三十日内,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在其网站(网址为www.tup.com.cn)主页以及中国软件开发网(网址为www.csdn.net)主页连续24小时刊登向原告陈皓致歉声明(致歉内容须经本院审核,逾期不履行,本院将在相关媒体公布判决主要内容,其费用由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承担);
五、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赔偿原告陈皓经济损失以及诉讼合理支出共计一万一千元;
六、驳回原告陈皓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二千九百九十八元(原告已交),由原告陈皓负担一千四百九十八元(已交纳),由被告清华大学出版社负担一千五百元(于本判决生效起七日内交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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